重庆汇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岸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汇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18450号 原告:南岸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凉风村八一炉社。 经营者:***。 被告1:***,男,汉族,1978年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2:重庆汇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5号12-9。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岸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汇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岸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岸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岸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南岸区***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 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