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510号 原告: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6号4幢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079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2023年1月12日,本院受理了劳动者***诉用人单位即本案原告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2023)渝0102民初336号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具体到本案,本案应当与(2023)渝0102民初336号案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渝0102民初336号一案审理。 审判员 周 慧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