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3952号
原告:重庆市合川***建材有限公司空芯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590032539,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金马村九社。
负责人:但山全。
被告: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220855079X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6号4幢第3层(自主承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合川***建材有限公司空芯砖厂与被告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合川***建材有限公司空芯砖厂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