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皓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皓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执16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寿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被执行人:安徽皓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0852361348,住所登记地安徽省寿县正阳关镇正颖路八大家办公楼西侧第一间,经营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瑶海大市场23号楼3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黄皓,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皓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422民初117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执16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尹本毅

审判员  杨胜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利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