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执16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寿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被执行人:安徽皓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0852361348,住所登记地安徽省寿县正阳关镇正颖路八大家办公楼西侧第一间,经营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瑶海大市场23号楼3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黄皓,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皓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422民初117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执16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尹本毅
审判员 杨胜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利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