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口 头 裁 定
(2021)皖0422民初1178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超,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安徽皓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县正阳关镇正颖路八大家办公楼西侧第1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08523613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皓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与2021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口头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已告知原被告。不再制作裁定书。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韩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