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0422执19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安徽皓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0852361348,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正阳关镇正颍路八大家办公楼西侧第1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皓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4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皓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按照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422民初887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422民初8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