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37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亿美万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10号大天国际第1幢1单元20层12015号房。
法定代表人:井江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洁,陕西恪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180号1单元4层2号。
法定代表人:柳运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化绒,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伟,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国能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1号楼12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腾东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良,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龙口市。
原审第三人:西安永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风景御园19幢9层905室。
法定代表人:连荣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亿美万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能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西安永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3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3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亿美万泰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77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77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靳文丽
审判员 张海东
审判员 王志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