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6民初14330号
原告***,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
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陈丹、杜娜,(实习),系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亿美万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73938L。
法定代表人程阿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艳洁,系陕西恪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诉被告陕西亿美万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依法按照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田秋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陈丹、杜娜,被告陕西亿美万泰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艳洁,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己通过被告***到被告陕西亿美万泰科技有限公司承包的工地从事消防安装维修工作,2020年3月17日上午10时,自己在工地干活时眼睛被突然掉落吊顶矿棉板砸伤。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27208元、误工费36000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2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56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2802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陕西亿美万泰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的消防工程已经完工了,但是消防管道局部漏水需要维修,故其公司让***把消防水管局部漏水问题进行维修,维修费用17400元,也是支付给***,这只是零星的工程维修,不属于分包。因***负责维修涉案项目的消防管道系统,其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务关系;原告遭受损害并非公司原因所致,与公司无关;原告自身亦存在过错,应当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故其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辩称,其和亿美万泰公司是合作关系。亿美万泰公司副总井江涛(音)让其承包引镇监狱消防工程管道漏水收尾工作,其说没办法承包,井江涛就叫其找些人干,工资由其负责向亿美万泰公司要。自己和原告没有劳务关系,原告不是自己叫来干活的,自己也没有给原告安排劳务工作,所以原告也没有权利起诉自己。原告受伤期间自己为其提供了资金17026.12元及陪护。
经审理查明,被告陕西亿美万泰科技有限公司承包的位于长安区XX街XX村XX镇XX工地的工程消防管道局部出现漏水需要维修,遂叫来***,由***负责对消防水管漏水问题进行维修,***即安排任治民等人叫人干活。2020年3月17日,任治民叫***去涉案工地工作,当天上午工作时***在下面扶梯子,其工友在拆吊顶矿棉板时,掉落的矿棉板砸伤***眼睛。后***被送往西安市第一医院进行医治,在该院住院15天,花费17026.12元(被告***垫付,并提供陪护)。被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视网膜脱离,左眼脉络膜脱落,左眼睑裂,左眼眶异物,左眼眶骨折。出院医嘱:继续治疗,定期复查。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损失未果,遂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本院通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西安中恒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1年5月7日该中心作出陕中恒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2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此次损伤致左眼球破裂伤,左眼无光感属八级伤残。2、被鉴定人***的误工期建议为180日。3、被鉴定人***的护理期建议为45日。4、被鉴定人***的营养期建议为45日。原告花去鉴定费1560元。另查明,涉案消防管道维修工程维修费由被告陕西亿美万泰公司支付给***,***在除去其派车拉人等费用后,再分发给工人。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二被告则坚持其辩称意见,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案未能调解。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住院病案、诊断证明、费用清单、鉴定意见书、工程付款审批单、银行回单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陕西亿美万泰科技有限公司将消防管道局部维修工程发包给被告***,***又安排工人进行施工,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被告***作为雇主雇佣原告***,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和安全管理的义务,其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疏于防范,未尽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一定责任。原告***与被告***责任比例可按 5%和95%划分。另外,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收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陕西亿美万泰科技有限公司将消防漏水工程承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亦存在过错,应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经核算,原告的医疗费用计算为 17026.12 元,依鉴定结论,住院伙食补助费80 元/天×15天=1200元,营养费20元/天×45天=900元,护理费100元/天×45天=4500元(被告***家属护理15日计1500元),误工费160元/天×180天=28800元,残疾赔偿金,原告称其在城镇务工,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观点,故依据2020年度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鉴定结论认定为 13316 元×20 年×30%=79896元,交通费酌情计算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为3000元,鉴定费1560元,以上损失合计137232.12元。被告***及被告陕西亿美万泰科技有限公司均辩称原告受伤与其无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37232.12元的95%即130370.51元(含***已付18526.12元)。
二、被告陕西亿美万泰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用1901元,由原告***承担749元,由被告***、被告陕西亿美万泰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152元,原告已预交,判决生效后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秋玲
二〇二一 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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