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1263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郭军,系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亿美万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阿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艳洁,系陕西恪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亿美万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诉讼费3505元,减半收取17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 智 中
二0二一 年 七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屈 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