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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由人影城管理有限公司、陕西亿美万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103民初1319号 原告:陕西亿美万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恪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恪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自由人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XX路XX号XX栋XX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北京市。 原告陕西亿美万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自由人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亿美万泰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东自由人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2805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1724.55元(以欠付款为基数,按照日1‰标准自2019年9月26日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并按照该标准计算至全款付清之日,(以上第1、2项合计59774.55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原、被告双方就西安华清广场自由人影院消防系统工程签订《影院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本工程实行总价包干形式,含税总价为561000元。合同第三条约定了价款的支付期限和金额,其中第三条第4款约定:余下工程款的5%计28050元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自甲方收到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次日起满一年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合同第十四条第8款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且在乙方书面催告期限后三十日内仍未给付的,应从乙方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每日按拖欠工程款的1‰计算迟延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于2018年9月17日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2805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价款支付的义务,无法确认当年是否完成合同义务,因此根据规定,原告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2、即使原告主张事实成立,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发票开具时间为2018年11月16日,距今已经四年有余,原告未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其权利,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请;3、对于违约金的诉请,2020年1月起新冠肺炎的原因,自由人影院响应国家政策,遂即关停影院,营业期间被告无收入还要承担营业成本,损失惨重。直至2020年7月16日,国家电影局发布《 关于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有序推进电影院恢复开放的通知 》,自由人影院陆续恢复营业,但由于行业关于疫情指导的意见,电影放映场所禁止饮食,上座率30%-75%的限制,开业后电影惨淡,严重亏损。依据《 民法典 》不可抗力规则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的相关内容,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原告的违约金诉请是否得到支持,请求法院免除违约金及相关利息;4、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收到验收报告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如法院判定需支付时应当无息支付。原告主张违约金的标准过高,同时考虑疫情的因素,应当按照LPR进行计算;5、诉讼费应当公正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原、被告双方作为甲(被告)乙(原告)双方就西安华清广场自由人影院消防系统工程签订了《影院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本工程按预算报价范围实行总价包干形式,工程含税总价款561000元。合同第三条约定了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和金额,其中第三条第4款约定:余下工程款的5%计28050元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自甲方收到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次日起满一年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合同第十四条第8款约定:甲方收到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与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且在乙方书面催告期限后三十日内仍未给付的,应从乙方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每日按拖欠工程款的1‰计算迟延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被告按约定于2018年7月9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2200元;2018年7月10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2200元;2019年1月4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8550元,共支付532950元,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被告开具了561000元的足额工程款发票,该工程于2018年9月17日经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该项目已实际使用,但剩余的5%的工程款28050元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即被告方收到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次日起满一年后的7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9月26日支付原告。 另查,原告与被告在原告于本院立案后庭审前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于2023年3月3日前将质保金28050元支付至原告账号,并就质保金按日1‰的标准自2019年9月26日起向原告承担责任,该协议双方都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影院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账、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陕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微信聊天、请款表、和解协议、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 影院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 》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且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进场进行施工,该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并已实际使用,原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也应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但被告尚欠原告抵作质保金的28050元工程款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的请求本院应当予以支持。本院立案后庭审前,原告与被告就本案已经自行达成了调解协议,可以视为对案涉债务的重新确认,故对被告抗辩的诉讼时效问题本院不予支持,且在该和解协议中双方已对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一并予以确认,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违约金主张一并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自由人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亿美万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8050元,并以28050元为基数,按照日1‰标准,支付自2019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647元,由被告广东自由人影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