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民终244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亿美万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10号大天国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恪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亿美万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美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14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2250元、伤残赔偿金227208元、误工费28800元、护理费4500元、交通费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560元,以上合计268868元的95%即255424.6元,在该费用中扣除***已支付但应当由***承担的17026.12元医疗费的5%即851.3元,为254573.3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亿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以2020年度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础计算***的伤残赔偿金未能有效保障***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予以改判。***虽系农村户籍,但常年在外务工,主要经济来源为务工收入,一审时提供了***所在村委会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且一审庭审中,***当庭陈述其带领***等人在外务工数十年,足以证明***在外务工超过一年以上。故应当按照2020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算残疾赔偿金为33868元×20年×30%=227208元。二、一审法院以20元/天计算***营养费、以100元/天计算护理费标准明显过低,不符合现阶段群众生活消费水平及工资水平。参照《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有关营养费的规定个,***主张营养费以50元/天为标准计算。根据现阶段护工市场价格水平,***主张护理费应当以150元/天的标准计算。
亿美公司辩称,一、亿美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务用工关系,***负责维修案涉项目的消防水系统,亿美公司与***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务关系。二、***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原审法院的责任划分显失公平。***应当对工作环境、设施、流程等工作条件有充分认识,且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做好自身安全防护,但***并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也未做好安全防护,***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三、原审法院认定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伤残赔偿金合理合法,***无任何证据支持的前提下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并上调营养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辩称,其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并非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案涉工程系亿美公司的工程,施工工人工资由亿美公司发放,与***无关。亿美公司将案涉工程工资转入西安市润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故意转嫁***的赔偿责任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的上诉请求。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由亿美公司承担给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137232.12元的70%即96062.48元,***不承担给付***130370.51元损失的赔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亿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认系***叫去给亿美公司承包的长安区引镇街办***引镇监狱工地干活,其工资由亿美公司计算,仅通过***发放。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为亿美公司。***长期在亿美公司承包工程,案涉工程并非***的承包范围。***、***等人在劳务费是由亿美公司直接转入***公司的账户中,其给付劳务费标准亦按照施工工人干活天数以及每天干活工资给付,且***并未对施工工人收取中介费等,更加印证雇主为亿美公司。***系成年人,长期从事施工工作,***本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该承担30%的责任。***的工人***叫***干活,***的身份应当为本案证人。如果***以诉讼方式要求赔偿,***的身份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辩称,亿美公司将案涉消防管道局部维修工程发包给***,***安排***等人从事劳务进行施工,***与***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在施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责任划分比例合理合法,有效保证了***的合法权利。
亿美公司辩称,其答辩意见同前述其公司答辩意见。补充:亿美公司将案涉工程的施工劳务费通过亿美公司的公户直接转给了***的个人账户,亿美公司一审时已经提交相应证据,亿美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亿美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227208元、误工费36000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2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56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280218元;2.本案诉讼费由亿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亿美公司承包的位于长安区引镇街办***引镇监狱工地的工程消防管道局部出现漏水需要维修,遂叫来***,由***负责对消防水管漏水问题进行维修,***即安排***等人叫人干活。2020年3月17日,***叫***去涉案工地工作,当天上午工作时***在下面扶梯子,其工友在拆吊顶矿棉板时,掉落的矿棉板砸伤***眼睛。后***被送往西安市第一医院进行医治,在该院住院15天,花费17026.12元(被告***垫付,并提供陪护)。被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视网膜脱离,左眼脉络膜脱落,左眼睑裂,左眼眶异物,左眼眶骨折。出院医嘱:继续治疗,定期复查。后***与***、亿美公司协商赔偿损失未果,遂诉至一审法院。诉讼中,***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通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西安中恒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1年5月7日该中心作出陕中恒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2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此次损伤致左眼球破裂伤,左眼无光感属八级伤残。2、被鉴定人***的误工期建议为180日。3、被鉴定人***的护理期建议为45日。4、被鉴定人***的营养期建议为45日。***花去鉴定费1560元。另查明,涉案消防管道维修工程维修费由亿美公司支付给***,***在除去其派车拉人等费用后,再分发给工人。庭审中,***坚持其诉讼请求,***、亿美公司则坚持其辩称意见,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案未能调解。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亿美公司将消防管道局部维修工程发包给***,***又安排工人进行施工,***与***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作为雇主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未尽到安全保障和安全管理的义务,其应承担一定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疏于防范,未尽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一定责任。***与***责任比例可按5%和95%划分。另外,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收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亿美公司将消防漏水工程承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亦存在过错,应与***承担连带责任。经核算,***的医疗费用计算为17026.12元,依鉴定结论,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天×15天=1200元,营养费20元/天×45天=900元,护理费100元/天×45天=4500元(被告***家属护理15日计1500元),误工费160元/天×180天=28800元,残疾赔偿金,***称其在城镇务工,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观点,故依据2020年度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鉴定结论认定为13316元×20年×30%=79896元,交通费酌情计算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为3000元,鉴定费1560元,以上损失合计137232.12元。***及亿美公司均辩称***受伤与其无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不予采纳。综上,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37232.12元的95%即130370.51元(含***已付18526.12元)。二、被告陕西亿美万泰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1901元,由***承担749元,由***、亿美公司共同承担1152元,***已预交,判决生效后由***、亿美公司连同上述款项直接给付***。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一、二审的举证、质证及法庭调查等情况,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亿美公司将案涉消防管道局部维修工程分包给***,亿美公司向***支付工程维修费。***安排工人进行施工,***系***雇佣的工人***叫去干活,***给***、***等工人发工资。***与***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主张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室内施工时,被掉落的矿棉板砸伤眼睛,其本身疏于防范,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一审法院认定由***承担5%的责任,***承担95%责任,并无不当。***主张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但***仅提交了村委会证明,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镇,一审法院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妥。至于营养费、护理费的标准一节,***主张营养费以每日50元计算,护理费以每日150元计算,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营养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酌定适度。
综上,***、***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2元,由***承担1901元,***承担19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任 蕾
审判员 蒋 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