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02民初176号之二
原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210695508,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花园东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林华,男,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大昌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751146078Q,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彭高镇彭高街6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大昌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2元,减半收取计2146元,由原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1518元,由原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