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昌电力有限公司

申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大昌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浙0881民初971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大昌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338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以上合计6000元,由原告申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凌云
书记员  柴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