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4541号
原告:陕西苏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路XX城XX幢XX**XX层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59224504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大***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大***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XX大街XX巷XX城XX幢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55233778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XX月XX日出生,住甘肃省兖州市城关区XX路XX号XX室。
原告陕西苏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日递交诉状、申请立案,但至2023年2月20日诉讼费交费期届满后,原告仍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亦不存在案件受理费减、缓、免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苏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陕西苏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未交纳,本院不再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彭 杰
书 记 员 田文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