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602执4506号
***、**发、***、陕西天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发、***、陕西天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第1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发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各项损失71156.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发、***各承担案件受理费919元;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天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各项损失121156.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38元。现已执行到位195988.16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至此,本院(2022)陕0602执4506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