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财保15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天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八家巷宏城国际1幢201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栓栓,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顺平建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11号楼3层304。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天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顺平建业商贸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了(2021)京0115财保3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陕西天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建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天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陕西天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13284.11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