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3民初358号
原告:***,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州市。
被告:河南省建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吴元方,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建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耿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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