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綦江中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0民初1829号 原告:重庆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16号润庆***16幢2层附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9926160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高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綦江中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长生路90号2幢负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379X5。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安公司)与被告重庆綦江中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电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磐安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山电器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磐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余款14567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1日,原告为承包方与被告为发包方签订了《消防改造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一、工程项目重庆綦江中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库房改商城后的消防改造工程;二、工程地点綦江文龙街道普惠国际社区中山电器商贸城负一楼;三、设计、施工、验收;四、工程承包费包干价20万元。”还约定了工程质量、质保金、付款方式等。2015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消防改造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一、工程项目重庆綦江中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商场改酒楼后的消防改造工程;二、工程地点綦江文龙街道普惠国际社区中山电器商贸城(营业厅位于平街层,厨房位于负一层);三、设计、施工、验收;四、工程承包费包干价6万元。”还约定了工程质量、质保金、付款方式等。合计工程款26万元。酒楼名称叫“水中美”,项目名称也改为“綦江区水中美酒家装饰工程”进行了申报。原告按约定进行了设计、施工,并于2015年10月15日代为申报消防验收。2016年5月9日,重庆市綦江区消防救援支队出具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备案号500000WYS160003765),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被告于2015年11月6日通过建行支付了5万元、2015年11月30日通过建行支付了5万元,2017年6月14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4台空调抵款14330元。还有工程余款145670元至今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告,但被告仍拖欠。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及相关规定,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中山电器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磐安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25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消防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开发、销售:智能楼宇自动化系统;批发、零售:消防器材、消防设备、建筑材料;消防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原告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被告中山电器成立于1994年8月25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汽车美容服务、汽车维修服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批发、零售:五金、交电、化工(除化危品)、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电脑、数码产品、办公设备、办公耗材、通讯器材(不含卫星地面接收和发射设备);家用电器的销售、维修及安装;代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委托的电信业务、代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委托的移动业务(在委托代理业务合同签订的业务范围和期限内从事经营);洗车服务,汽车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促销活动策划;家政服务,提供保姆、管家、育婴服务,提供钟点工服务,家庭保育服务,水电维修,管道疏通,清洁清洗,搬家服务,生活陪护(不含医疗护理和其它需经许可的项目);家居保养(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年9月21日,被告中山电器作为发包方(甲方),原告磐安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双方签订了《消防改造工程承包合同》,在该合同中,载明: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承包合同条款如下:一、工程项目:重庆綦江中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库房改商场后的消防改造工程。二、工程地点:綦江文龙街道普惠国际社区中山电器商贸城负一楼。三、乙方承包项目名称及内容:(一)工程设计(含审查、修改装修方案,提供消防设计蓝图等)。(二)工程施工(含材料)。(三)保证工程通过綦江区消防支队验收合格(以取得验收合格意见书为准)。四、工程承包费用:20万元包干(但不含自动风阀费用材料费用,风阀单价为2200元/个,安装时根据消防规范确定安装数量,暂定数量10个,实际安装最多不超过15个,乙方安装完毕后,凭发票由甲方直接支付费用)。五、工程质量要求:(一)根据商场入住商户装修设计,结合消防规范,审查、修改装修设计方案及装修使用材料。密切配合甲方及各入驻商户装修工作同步进行,以满足消防要求。(二)根据国家对商场的消防规范要求进行改造、补充、更改所有消防设施,使之达到规定要求,保证通过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和消防主管部门的工程验收,改造过程中如有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三)整体改造工程质保期一年,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费用乙方自行承担,并终身免人工费维修。(四)质保金:甲方在工程总价款中扣取5%作为乙方工程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再结算退还乙方,质保金不计息。六、付款方式:按照乙方工程进度付款:(一)完成设计:支付5万元。(二)完成向消防主管部门报件及通过审核(下达审核意见书),支付5万元。(三)乙方向第三方报送消防检测时支付5万元。(四)完成施工及通过验收(即取得綦江区消防支队验收合格意见书)后10日内支付余款5万元。七、其他约定……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告中山电器作为甲方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并由**作为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原告磐安公司作为乙方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并由**作为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5年11月18日,被告中山电器作为发包方(甲方),原告磐安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双方签订了《消防改造工程承包合同》,在该合同中,载明: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承包合同条款如下:一、工程项目:重庆綦江中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商场改酒楼的消防改造工程。二、工程地点:綦江文龙街道普惠国际社区中山电器商贸城(营业厅位于平街层,厨房位于负一层)。三、乙方承包项目名称及内容:(一)工程设计(含审查、修改装修方案,提供消防设计蓝图等)。(二)工程施工(含材料)。(三)保证工程通过綦江区消防支队验收合格(以取得验收合格意见书为准)。四、工程承包费用:6万元包干。五、工程质量要求:(一)根据国家对酒楼装修的消防规范要求进行改造、补充、更改所有消防设施,使之达到规定要求,保证通过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和消防主管部门的工程验收,改造过程中如有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二)整体改造工程质保期一年,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费用乙方自行承担,并终身免人工费维修。(三)质保金:甲方在工程总价款中扣取5%(0.3万元)作为乙方工程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再结算退还乙方,质保金不计息。六、付款方式:按照乙方工程进度付款:(一)完成设计、报件、消防部门备案:支付2万元。(二)工程完工并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即取得綦江区消防支队验收合格意见书),支付余款4万元。七、其他约定:(一)乙方必须配合酒楼装修公司工作,保持消防改造与装修同步进行……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告中山电器作为甲方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并由**作为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原告磐安公司作为乙方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并由**作为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6年5月11日—12日,綦江区水中美酒家装修工程经綦江区公安消防支队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后,綦江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记录表》([2016]第0022号)。该检查记录表中载明的相关信息如下: 工程名称 綦江区水中美酒家装修工程 工程地址 綦江区文龙街道普惠国际社区A区 现场检查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建设单位 綦江区水中美酒家 备案凭证文号 ***竣备字[2016]第0020号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15…80 工程类别 改建(装修) 使用性质 酒楼 … … 建筑面积(㎡) 128626.20 占地面积(㎡) 6769.80 建筑高度(m) 57.00 层数 18 单项名称 评定结论 单项名称 评定结论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情况和综合评定意见: 合格:经现场验收,该工程建筑类别、平面布置、消防水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全疏散、灭火器、资料审查等各单项验收合格,综合评定合格。 建筑类别 合格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合格 单位类别 单位名称 平面布置 合格 安全疏散 合格 消防水源 合格 灭火器 合格 建设单位 綦江区水中美酒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合格 资料审查 合格 设计单位 重庆市綦江建筑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室内消火栓系统 合格 施工单位 重庆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3月4日,磐安公司以中山电器为被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于同日予以立案。 审理中,原告表示,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记录表》中载明的工程名称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签合同后是被告作为申报单位向綦江消防支队申报项目,申报项目名称为綦江区水中美酒家装修工程;该检查记录表中载明的建设单位綦江区水中美酒家是被告取的项目名称;原告按约定施工完成后,协助被告向綦江消防支队申请竣工验收。2.两个合同金额共计260000元,原告已施工完成并经过消防验收,被告支付了2笔共计100000元(每笔均为50000元),并用4台空调抵款14330元(共支付114330元),尚欠原告145670元。3.质保期已到期,故被告应全额支付所欠工程款,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14567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身份证明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消防改造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记录表》、备案信息等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和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于2015年9月21日、2015年11月18日分别签订《消防改造工程承包合同》1份,约定工程承包费用共计260000元(即200000元+60000元)。随后,原告施工完成并于2016年5月11—12日通过重庆市綦江区公安消防支队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综合评定意见为合格。但被告只支付原告114330元,至今尚欠原告145670元。2021年3月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余款145670元。原告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由于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綦江中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1456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6.70元,由被告重庆綦江中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万 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