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702执保277号
申请人***飞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普汇中金国际交易中心(汉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现将执行情况通知如下:
按照(2020)陕0702民初318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本院执行局依(2020)陕0702执保27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1、解除了被申请人普汇中金国际交易中心(汉中)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汉中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号:1XXX79)存款117754.25元的冻结。
2、解除了被申请人普汇中金国际交易中心(汉中)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汉中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号:10XXXX6)存款117754.25元的冻结。
3、解除了被申请人普汇中金国际交易中心(汉中)有限公司在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号:27XXXX0140593)存款117754.25元的冻结。
4、解除了被申请人普汇中金国际交易中心(汉中)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汉中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4308)存款117754.25元的冻结。
5、解除了被申请人普汇中金国际交易中心(汉中)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汉中中心广场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6105XXXXXX000014)存款117754.25元的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702执保230号案件的执行实施完毕,于2020年8月14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