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02民初3187号之一
原告***飞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凯,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慧,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普汇中金国际交易中心(汉中)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汉中市龙江大桥向西(汉中褒河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唐一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飞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普汇中金国际交易中心(汉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飞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656元,减半收取计1328元,由原告***飞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兴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强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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