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卓飞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卓飞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普汇中金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02民初3187号之一



原告***飞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凯,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慧,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普汇中金国际交易中心(汉中)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汉中市龙江大桥向西(汉中褒河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唐一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飞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普汇中金国际交易中心(汉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飞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656元,减半收取计1328元,由原告***飞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兴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强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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