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02民初3187号
申请人:***飞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凯,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慧,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普汇中金国际交易中心(汉中)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汉中市龙江大桥向西(汉中褒河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唐一峰,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飞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普汇中金国际交易中心(汉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飞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普汇中金国际交易中心(汉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754.25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他等价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飞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额度117754.25元,保单号:PZDMXXXXXXXXXXXXXX0206)进行担保。并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以及保险费发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普汇中金国际交易中心(汉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754.2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09元,由申请人***飞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兴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强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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