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卓飞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卓飞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普汇中金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02民初31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飞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凯,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慧,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普汇中金国际交易中心(汉中)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汉中市龙江大桥向西(汉中褒河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唐一峰,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飞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普汇中金国际交易中心(汉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陕0702民初318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普汇中金国际交易中心(汉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754.2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执行局根据上述裁定采取了一下保全措施:

1、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普汇中金国际交易中心(汉中)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汉中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存款117754.25元(额度冻结,实际冻结:187.3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7月24日);

2、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普汇中金国际交易中心(汉中)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汉中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存款117754.25元(额度冻结,实际冻结:1048.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7月24日);

3、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普汇中金国际交易中心(汉中)有限公司在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存款117754.25元(额度冻结,实际冻结:4583.1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7月24日);

4、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普汇中金国际交易中心(汉中)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汉中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存款117754.25元(额度冻结,实际冻结:308.7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7月29日至2021年7月28日);

5、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普汇中金国际交易中心(汉中)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汉中中心广场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存款117754.25元(额度冻结,实际冻结:117754.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7月29日至2021年7月28日);

在诉讼中,因***飞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时自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申请人普汇中金国际交易中心(汉中)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汉中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存款117754.25元(额度冻结,实际冻结:187.35元)的冻结;

2、解除对被申请人普汇中金国际交易中心(汉中)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汉中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存款117754.25元(额度冻结,实际冻结:1048.8元)的冻结;

3、解除对被申请人普汇中金国际交易中心(汉中)有限公司在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存款117754.25元(额度冻结,实际冻结:4583.11元)的冻结;

4、解除对被申请人普汇中金国际交易中心(汉中)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汉中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存款117754.25元(额度冻结,实际冻结:308.76元)的冻结;

5、解除对被申请人普汇中金国际交易中心(汉中)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汉中中心广场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存款117754.25元(额度冻结,实际冻结:117754.25元)的冻结。



审 判 员 曹兴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强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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