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终111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风路二段**号。
法定代表人:胡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鑫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仙桥东路**号*幢*楼。
法定代表人:马洪波,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四川鑫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4民初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果
审判员  李俊
审判员  赵韬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