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与四川鑫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6619号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高新区新南路164号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880253XH。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四川鑫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5栋1单元10层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23323239。
法定代表人:马洪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员工。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与被告四川鑫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春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