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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2415号
原告: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船用品交易市场42幢经一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MA28KEB80M。
法定代表人:薛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总部大厦N0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9412920K。
法定代表人:乔良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青波,河南同云律所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阳职业学院,住所地:南阳市西峡县白羽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00059628105XD。
法定代表人:樊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建设工程南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车站南路中达明淯新城B区4号楼二单元1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67JPQ1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4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职业学院、**建设工程南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江伟
书 记 员  申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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