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4民初1037号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总部大厦N0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9412920K。
法定代表人:乔良军,总经理。
被告:河南悠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3X79W842。
法定代表人:丁新华,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悠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单子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