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22执保9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2022)苏0322执保77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申请人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7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解除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