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3民初321号
原告:***,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告:郑皓,男,1961年4月1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市。
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兰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中艺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69号中天国际公寓。
法定代表人:林青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郑皓、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艺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桂茹
审 判 员 张桂林
人民 陪 审员 李 敬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武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