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艺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3民初319号

原告:***,男,1958年1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告:郑皓,男,出生日期不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75。

法定代表人:王洪星,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中艺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中天国际公寓。

法定代表人:林青松,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郑皓、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艺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燕燕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