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10826号
原告:重庆君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万川大道555号35幢18层2单元1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YUGWM8A。
法定代表人:张顶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循,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久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天池村韭菜弯临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7777929J。
法定代表人:唐勇。
原告重庆君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久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君万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久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君万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久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君万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97元,由原告重庆君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熊 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熊蓝婷
书 记 员 平春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