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行终14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久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天池村韭菜弯临32号。
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凡,该局局长。
一审第三人涂强,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重庆久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7行初1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久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久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晓 瑛
审 判 员 夏 嘉
审 判 员 景 象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 宏
书 记 员 石光一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