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9600号
原告:涂强,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久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天池村韭菜弯临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7777929J。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涂强与被告重庆久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涂强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涂强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涂强负担。
审判员*梁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余雨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