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3民初129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奎阁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6969727393。
法定代表人:雷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会展街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314594745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川1603民初129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3100000元为限。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开户名称:四川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账号:5100××××9180_1)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名称:四川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账号:5100××××9180_1)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罗 玲
人民陪审员 贺 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