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5民初4496号
原告:陶某某,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丰都县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某某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按40%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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