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725民初663号
原告:渠县双土建材厂,住所地四川省渠县双土乡园峰村。
投资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渠县天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锋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永前大道888号8幢141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四川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会展街2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被告四川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渠县双土建材厂与被告四川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锋分公司、四川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渠县双土建材厂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渠县双土建材厂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渠县双土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2元,减半收取计1691元,由原告渠县双土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