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渠县双土建材厂、四川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锋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725民初663号 原告:渠县双土建材厂,住所地四川省渠县双土乡园峰村。 投资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渠县天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锋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永前大道888号8幢141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四川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会展街2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被告四川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渠县双土建材厂与被告四川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锋分公司、四川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渠县双土建材厂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渠县双土建材厂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渠县双土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2元,减半收取计1691元,由原告渠县双土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