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诗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诗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民终1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屈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彤,男,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人,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苏富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20)陕0881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上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海源
审判员  杨胜利
审判员  冯佑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