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233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锋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陈江,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许宏茂,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成仲案字第982号仲裁裁决,于2020年9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锋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989040.16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仲裁委员会(2019)成仲案字第982号仲裁裁决由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加红
审判员 戴 伟
审判员 姚力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