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锋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锋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远成集团乐山西部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12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锋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陈江,总经理。

被执行人:远成集团乐山西部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冠英工业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黄远成,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11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锋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远成集团乐山西部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工程价款638,802.40元、利息及赔偿金、保证金20,000.00元、执行费8,98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情况、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了查询,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远成集团乐山西部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远成集团乐山西部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建国

审 判 员  王 蛟

人民陪审员  李典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