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锋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锋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执309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锋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太平村三组6栋3层6301号。
法定代表人陈江。
被执行人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东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许宏茂。
申请执行人四川锋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锋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9)成仲案字第982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成都中院申请执行,后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1709197.89元。
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涉“福泉中心”项目的债务较多,金额巨大,相关各方正在寻求盘活以妥善处理债务纠纷,已对被执行人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所有的予以查封,但因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或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锋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709197.89元(具体准确金额以付清之日结算为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兵
审判员 晋兆其
审判员 姚明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巫忠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