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蓝瑞联合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某某联合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1796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优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联合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经济开发区龙阳大道特8号2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联合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