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1796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优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联合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经济开发区龙阳大道特8号2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联合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