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民初6901号
原告:常德市武陵区永顺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碈社区常德大道1508号(钢材大市场16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赞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社区洞庭大道1695号兴典花园2栋2**17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常德市武陵区永顺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赞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常德市武陵区永顺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德市武陵区永顺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湖南赞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常德市武陵区永顺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2元,减半收取计1526元,由常德市武陵区永顺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