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3民初28792号
原告:重庆宏瑞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0号雅兰大厦L1层109号。
法定代表人:陈贵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林,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林根,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国庆,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宏瑞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宏瑞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宏瑞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宏瑞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重庆宏瑞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浩然
书 记 员 余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