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0财保146号
申请人重庆宏瑞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8489564D,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0号雅兰大厦L1层1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林、**,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客莱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556836729,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白玉街8号第二层1-6轴、第三层1-6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宏瑞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客莱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宏瑞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客莱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价值95万元的财产,***自愿用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6号附8号17-2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宏瑞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