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字第0189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宏瑞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0号雅兰大厦1L层109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895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江北区千极歌城业主,住浙江省瑞安市。
重庆宏瑞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初字第05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或有储蓄业务的金融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20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