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赣0313执保288号 ***、格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格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0313民初106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已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对被申请人格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户1962********予以额度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192330.22元;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1430********予以额度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50020.98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9360********予以额度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735.30元;在江西银行的账户7999********予以额度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31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 对被申请人**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6226********予以额度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38.99元;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6230********予以额度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302.59元;在赣州银行的账户6229********予以额度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215.92元;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1504********予以额度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181.08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085e××××××××com予以额度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36.48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案以部分保全结案。 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逾期提出申请,视为放弃该项全力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失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