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赣0313执保332号
***、格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格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0313民初106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已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对被申请人格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9360********予以解除冻结;在江西银行的账户7999********予以解除冻结。
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6230********予以解除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1504********予以解除冻结;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6226********予以解除冻结;在赣州银行的账户6229********予以解除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以解除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