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赣0313执保328号
***、格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格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0313民初106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已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对被申请人格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户1962********予以解除冻结,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1430********予以解除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以解除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