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5民初1341号
原告:淮南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村九龙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59739846D(1-1)。
法定代表人:王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街道团结社区蔡新路肥皂厂南侧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45661。
法定代表人:胡信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淮南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淮南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南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淳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冠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