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6民初1612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必胜,宿松县孚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建工地产宿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东北新城太白路和龙腾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晓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杰,该公司律师。
被告:淮南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村九龙岗组10。
法定代表人:王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红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志刚,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建工地产宿松有限公司、淮南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志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于2021年5月11日、6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6月17日庭审中。原告***申请将其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50000元。2021年6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建工地产宿松有限公司、淮南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志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建工地产宿松有限公司、淮南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志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玉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陶家香
书 记 员 陈树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