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26民初4619号
原告:凤阳盛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米兰花园16栋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TH5KE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南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九龙岗村九龙岗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5973984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凤阳盛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凤阳盛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凤阳盛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阳盛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阳盛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